從「團契」的觀念探討基督徒網路社群之倫理觀

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

  • 網路群體社會之特徵

網路社會的內涵,目前學術界存在著兩種看法。一種認為網路社會是基於網路技術發展而產生的網路空間中人們的互動關係發生的社會形式。網路表面上是無數電腦終端的連接,即形成電腦網絡,而實質上他連接的是作為運用和生產信息的「人」。可見,網路本身就是一個人與人之間傳遞信息的社會網絡,存在人與人、群體與群體及個人與群體的獨特互動關係,視為一種社會類型—網路社會—為人類生活和工作的另類空間。另一種看法則認為,網路社會是在人類社會結構變遷過程中,一種基於信息技術網絡作為人類交往實踐活動之平台,即在其基礎上形成的社會共同體。以微觀來看,該網路社會是從原現實社會中分化出來的比特(bit)世界與原子世界分離統一的新的現實社會。從宏觀視之,他是由人們的交往實踐主體通過網路這一中介客觀體構成的一個相互交錯或平行的交往大系統,一種現代世界交往、互動聯繫的媒介,一種交往實踐全球化的共在結構。

(作者為李怡樺牧師,基督教沃土教會)

網路改變了人類的互動方式,從而引發新的社會關係之產生,和對舊的社會關係之解構、重塑、潛移默化的改變,變革著網絡主體及人類自身的存在方式、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等。使虛擬空間與現實社會「互構」達到一體化程度的人類實踐活動之社會共同體。使人類獲得一種嶄新的、既非物理性的又非心理性的「虛擬化生存」體驗。故在此虛擬與現實交互的過程中必將形成一套新的價值觀念和倫理精神。而虛擬空間與現實社會的互構指向,既不是網路空間與現實社會的疏離,也不是單向的發展網路空間或現實社會,而是在兩者互構的基礎上逐漸融為一體,從而形成網路社會。[1]

現簡略介紹網路社會的特徵:(1)虛擬性(2)開放性(3)一體性(4)自主性(5)共造共享性(6)互構性。

(1)虛擬性。在網路社會裡,主要活動都在網路空間進行。在網路中活動的不是現實的人或物,而是他們的數字化形式(匿名)。不僅如此,網路社會的一切活動,都可以成為虛擬的活動形式,而不必展示其真實的活動過程。

(2)開放性。第一,網路空間沒有物理邊界。在這個網路社會中,每個網民都可以自由出入。第二,網路無國界。網路社會沒有權威,網民不需擔心可能會有的懲罰。第三,網路資源具開放性。網民可以在登入的網站自由存取資源,以滿足自身的需要。第四,網路的主體思維具有開放性。網路空間擴展了網民的思維,使各領域的網民在其中得以發揮想像力及創造力。第五,問題領域具有開放性。網路社會能凝聚全人類的智慧,藉著網路平台,每個人都可以參與討論,凝聚解決問題的力量。

(3)一體性。網路使全世界成為地球村,打破現實社會當中的種種限制,使全人類緊緊的聯繫起來,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在世界每一個地方發生的事情,可以很容易的透過網際網路讓全世界的人知道。

(4)自主性。網民在網路社會中不受權威的影響或牽制,使得個人意識也漸漸增強。

(5)共造共享性。網路使用者必須有奉獻精神,彼此分享信息、也獲得信息,而此精神正是網路社會的基本價值導向。

(6)互構性。網路社會的主體意識,必然對現實社會起強大的解構壓力。網民作為現實社會的成員,必定盡力的推動現實社會往開放性、自主性、共造共享性的方向發展。[2]

  • 當前缺乏倫理觀的網路世界

網際網路的發明固然造福人群,卻也帶來許多政治、法律、倫理道德和社會問題。研究探討網路發展帶來的倫理道德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各界人士普遍重視的前沿性課題。一般說來,道德範疇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道德意識、道德規範、道德行為。以下探討網際網路的發展對人類在道德上的複雜影響。

  1. 道德意識方面(領域)
  • 道德相對主義盛行

後現代主義的道德相對主義:「你想怎樣就怎樣」或者「怎樣都行」、非中心主義、多元化、表面化、無終極目標等等,直接源於後工業社會生產形式、組織形式和文化格局。但是在資訊高速公路的雛型網際網路世界中,道德相對主義卻找到了它最適宜生長繁延的領域。

  • 無政府主義氾濫

網際網路當初的設計,是為讓資訊在網路中能夠自由的傳播,這樣,當網路的一部分遭到襲擊時,其他的部分依然能夠正常運轉。當這種思想變成現在的網際網路之後,在網路上實施言論控制成了不太容易的事情。在網際網路上,沒有政府機構。所有網民都是自己的領袖和主人,因為所有網民都擁有網路的一部分,沒有誰獨自擁有這個網際網路。因此,網際網路並沒有一個最終的管理者。在網路上,誰都沒有絕對發言權,也沒有誰說了算。但同時,任何網民又都有發言權。如此一來,網際網路成了一個容許真正言論「自由」的地方、一個無政府主義的地方、一個無法無天的地方。任何網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原則(或是不需原則) 說任何話、做任何事,也不需要承擔義務和責任,因此可以濫用自由的權利。

  • 人際情感的疏遠

人際情感是需要人與人的社會交往來維持。而在網路上交流時,網民的言談舉止都被轉換成二進位的語言、音容笑貌以數位元化字元方式在螢幕上傳播,人們成了數碼化的存在。網際網路改變了人際交往的方式,使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變成了人與機器之間的交流,這與現實生活中人與人的直接交往相比,人與人之間的隔離不是減少,而是增大了。尤其是網際網路所提供的跨時空、跨地域的多人參加、多向交流的技術,使人們更容易沉溺於網上交際,使現實生活中的交往機會減少,人與機器的接觸卻日益頻繁,而終日與電腦打交道,與他人的社會交往會被削弱,使家庭成員之間、鄰居之間、同事朋友之間的感情聯繫日益淡薄。

2. 道德規範方面

  • 對傳統的道德規範形成衝擊,其約束力減弱。

對傳統的道德規範形成衝擊,其約束力減弱。網路社會是人類為自己開拓的另一個生存空間。在其中,網民只是按照自己在現實社會中的人生體驗來約束自己。目前網路上的道德規範是非強制性的,只能靠個人的內心信念來維繫,因此建立在網路上的道德規範約束力很弱。

  • 使道德規範在量的規範上不斷擴張

從歷史的運動來看,人類社會規範有一個量的積累過程,這表現為道德規範的適用物件的範圍在總體上趨於提高和擴大。網路世界的發展對形成和發展道德標準,制定新的規範開拓了新領域,並產生積極促進作用。在網際網路中,同樣需要教育,因為網路行為和其他社會行為一樣,需要一定的道德規範和原則。因此,世界各國紛紛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道德規範,這些規範涉及網路行為的各個方面,從電子郵件使用的語言格式、通訊網路協定,到字母的大小寫、電子郵件簽名等細節都有詳盡的規範。這些規範都是對原有道德規範的補充和發展,使其在量上不斷積聚和擴大。

  • 網路道德規範向法制化轉化

具體的道德規範在量上的積聚並不是無止境的,其結果必然導致向法律法規的轉化。針對網路社會中的犯罪行為和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許多道德規範顯得軟弱無力,因此許多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範,力求規範團體和個體在網上的行為和關係。

3. 道德行為方面

  • 使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方式產生新特點

第一,網上空間具虛擬性,可以「相識不相見」,從而免除交往者的奔波之苦。第二,網路空間具開放性及交互性,且覆蓋廣闊。第三,網路交友可以,「匿名進入」。

  • 出現大量無規範行為

失規範的行為。建立在現實社會中的道德規範由於不適應網路活動的新環境,而變得形同虛設。面對新的網際網路領域,又一時沒有形成新的道德規範,導致大量的網路活動行為處於既不受現實社會既有規範的制約,又無新規範可依循的真空狀態。

規定衝突的行為。在網路世界裡,於新的道德規範建設過程中,會不斷受到傳統道德規範的抗拒,這種不同規範體系的並存與衝突,必然造成網際網路上行為的雙重性。例如,現實生活中要求人們遵守紀律、承擔責任,而在網際網路中,更強調言論自由和不受控制,不需對任何事情負責。此兩者並存的結局便導致大量不負責任的謾駡,發布虛假資訊等等失範行為。

嚴重的失範行為—網路犯罪。由於立法滯後和網際網路安全性差的弱點 (跨時空、跨地域,開放性且無主控的國際網路),網路上時常會非法潛入一些「駭客」或惡作劇的網民進行破壞。網際網路又成為犯罪分子開拓的新領域,網路犯罪由此產生,並有越演越烈之勢,成為網路社會的公害。常見的網路犯罪有網路盜竊、網路詐騙,電腦病毒的製做與傳播、盜版問題等。[3]

  • 小結

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網際網路的發明,使得距離不再是人類各方面發展的限制。然而,網路使用者若不具網路社會的道德觀念,進而將內心黑暗的意念與動機,恣意的在網際網路上大肆展露時,就發生許多令人遺憾的社會案件。

基督徒網路使用者不應對其視而不見,而應發揮基督的教會在基督裡成為光與鹽的特質,以聖經為根基、以聖靈為前導,為當今的網路社會建立起正確的社群道德觀念。並從自身做起,進而影響其他網民。

基督徒的團契觀

  • 愛的誡命

「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神就是愛,基督教倫理學應該建基在此一真理上。耶穌用愛的誡命來總結天父的旨意。對耶穌而言,神國倫理的核心原則就是對神與對人誠摯的愛。天國子民是那些打從心裡愛神,並愛人如己的人。然而這種愛並不僅僅是內心的情感,它還包括對神與對鄰舍謙卑的服事。[4] 對耶穌來說,愛既是對神對人的內在關愛,也是這份關愛所產生的慈愛之舉。[5]是故,這兩條愛的誡命不單單是律法上最大的,而使每一條律法都以此為出發點。愛的誡命成為教會對律法的一切解說,這意味著位天國受訓的人,是受訓以愛和憐憫為標準,來評量一切的規範,甚至是律法上的規範。活出這種倫理意境的教會,會充充滿滿的有愛和憐憫的行動。[6]

基督徒應當去愛每一個人,這在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路十30-37)愛鄰舍不只是指同一民族或宗教的人,也不僅僅是指在自己國家中的外邦人,正如耶穌所說,這愛應當延伸至每一個人—不論他屬於哪一個種族或宗教,也不論他是朋友還是敵人。具體來說,要愛的鄰舍是指任何在神的安排之下,出現在某個基督徒身邊的人,這個人的出現就是為了使這個基督徒可以幫助他、關照他。[7]

  • 基督的身體

「就如身子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而且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子;基督也是這樣。我們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飲於一位聖靈。」(林前十二12-13)

對保羅來說,愛總括了舊約律法的精神,他將神的十條誡命連結起來,幫助信徒明白律法的真義。愛成為保羅倫理教導的核心,因為他相信信徒活在肢體團契當中。信徒在基督裡蒙召,成為基督的教會,當信徒明白彼此共同組成了基督的身體(如林前十二12),便很自然的能為共同的利益奉獻自己的恩賜(林前十二5)、彼此順服(弗五21),並展現基督的樣式,相互扶持(加二2;腓二1-11),甚至為他人的緣故犧牲自己的利益(林前十23-33)。這樣的生活便是愛的生活,也唯有愛能進入下一個新紀元、唯獨愛能讓人窺見新天新地。[8]然而,沒有人能夠體現基督的倫理。所以保羅認為關鍵出路在於「聖靈」。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的信徒將受聖靈的澆灌,故聖靈成了好似生活的催化劑。這樣說來,基督教的倫理所講的是一種在聖靈裡面的生命。內住於信徒生命中的聖靈,不但讓信徒與藉著基督的聯合而獲得救恩,更提供基督徒生活所需的屬天力量。[9]

早期教會的信徒倫理生活不是在於孤立的個人,而在於社會組織。個人不是為自己而存在,而是身體的一部份,成為對身體有用的人是他的責任。因此,正確倫理判斷的形成不單純是個人的事情。因此,基督徒應該是教會整合的、投入的成員,也應是教會以外的團體有機成員。[10]

  • 合一與和睦

「我為主被囚的勸你們,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凡事謙虛、溫柔、忍耐,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四1-3)

潘霍華主張,當我們已經認識到基督與祂的身體及教會之間的合一性,我們也必須堅持基督統管身體這個附帶真理。這就是保羅何以在發揮基督的身體這個題目時,稱祂為身體之首(弗一22;西一18、二19)。教會是一個人、也是許多肢體的團契(羅十二5;林前十二12以下)。保羅用肢體的比喻來說明每一肢體都有其功用性及重要性,正是整個教會的合一性才使每一個肢體成為肢體,使這個團契成為團契。[11]

基督身體的合一,是一主、一信、一洗、一神。這位神並且維繫、支撐著全體教會的生活。神的社群應當是一個追求和睦的群體,是神恩典的記號,並讓神藉其使一切萬有合一的奧妙計畫。在這計畫之下,教會的道德行為有兩項基本目標:彰顯神那宇宙性的計畫和真理,並且藉著基督的身體逐漸長大成熟,神使萬物和睦合一的力量延伸到世界上去。[12]

  • 小結

基督徒的終極文本就是聖經,唯有遵循聖經的話語,靠著聖靈的引導,基督徒才有可能體現基督教的倫理生活。即便無法完全,也能使其成為在世上追求的標竿。有上面的敘述當中,看見因為耶穌頒布了愛的誡命,使基督徒有了在世生活及行事的原則依歸,而在基督的身體當中,藉著聖靈的幫助得以努力活出合一與和諧的生活方式。然而,這樣的生活方式,並不只是在教會裡面,更要在這個世界裡成為倫理典範,作為光與鹽的角色,以如此的生命影響周遭的人們,正如倫理學者葛倫斯所說:「[基督徒]的身分認同無法脫離群體而存在……每個信徒都代表著這個特殊族群—屬神的信心社群。」[13]

基督徒使用網路時應有的倫理觀

  • 聖愛倫理

神三位一體的本質解釋了使徒約翰何以能說:「神就是愛」(約壹四8、16)。神始終是三位一體的團契,是一個愛的「社群」。此聖愛倫理的終極基礎在於三位一體愛的互動。聖父、聖子、聖靈愛的互動以自我奉獻的聖愛為主。在整個永恆中,父將自己的生命給予子,而耶穌對天父的順服也告訴我們,子永遠將自己獻上來回應父的愛。於是,聖愛成為神的本質,並化為聖靈。當我們學習以神的方式去愛、當我們的關係表現出聖愛的特質,我們便能實現人類受造的目的,在生命中映照出神的形象。當然,這聖愛也涵蓋其他的面向—友愛、親愛、情愛—皆可以聖愛為原則,而能反映出來。用神學語言來說,基督教聖愛倫理的核心是一種與他人「感同身受」的聖愛。[14]因此,基督徒不論在何時何處,縱使是在可匿名的、受制性弱的網路上,仍然要以這樣的愛來運用網際網路,使得看見我們傳遞訊息的其他網民,能與我們同享這樣的愛。

  • 群體觀

在舊約中,以色列是「外邦人的光」,在新約,教會是「世界上的光」,也是「山上的城」。換言之,這兩個群體有一個使命,要成為世界上的模範群體。在神子民群體生活中的基本原則,要引伸展延到廣大社會的群體生活中。[15]

耶穌的倫理教導中,內在與外在生命的合一,帶領我們進入正直的觀念。它顯示出,對於正直、品格、與美德的強調,必須成為基督教倫理建構的核心。基本上,正直與一個人的真實度有關,這樣的人表裡一致,沒有偽善的問題。社群主義論者提醒我們,社群在個人認同與道德感知的建立上扮演著根本的角色。社群讓一個社會的美德傳統、共同利益、與終極意義得以代代相傳、薪火不斷。這意味著正直的生活乃是活出某個社群的世界觀或原則標準。從這個觀點來看,倫理生活完全維繫於一種社群視野,一個共享的世界觀—甚至可以大膽的說,他維繫於一種神學。

作為基督徒,就是一群特殊的群體。我們秉持共同的信仰,相信耶穌就是基督。而基督教倫理則呼召我們活出以耶穌基督為核心的社群世界觀。也就是說我們要遵循基督社群的基本信仰與信念而行,特別是由基督社群的基礎文本—聖經—所啟示的信仰體系。在聖經敘事中展現出來的神的性情,正是基督徒社群應當明白的真理,而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本身的生命,就是基督徒效法的典範。這樣看來,基督徒無法脫離群體而存在。並且基督教信仰的基本信息宣告了生命的目標乃在於社群生活—也就是我們與神、與人、與一切受造物、與自己的交流團契。[16]羅秉祥認為群體生活有四個聖經原則:第一,人類群體的成員應該彼此關顧,團結一體,共同承擔人生坎坷際遇。第二,人類群體中的成員都應該自立,自己照顧自己。第三,人皆有相同價值。第四,人皆是神的管家。[17]這些原則皆可以應用在生活的各個領域上,而這些方向性的原則也道出了基督徒在社會上應當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 責任感

群體導向的倫理不能取代個人的道德責任更絕非貶低個人性的道德。聖經中第一句向亞當和夏娃提出的問題,便假定個人須負責任:「你在哪裡?……誰告訴你?……你做的是什麼事呢?」(創三9-13)這同樣是對所有以亞當和夏娃為代表的每個人,所發出的問題。類似的,上帝問該隱的問題:「你的兄弟在哪裡?」(創四9),也延伸到每個個體上。這種個體行為和彼此相待上要對上帝負責的態度,乃是身為人的精隨。[18]

在基督教倫理學的建構中,聖經與聖靈的關係應當並重。一個恰當的研究取向結合了聖經與聖靈。用田立克的詞彙,將其稱為「神律說」。我們作為道德主體的經驗顯示出我們是神所創造,這份認知意味著我們時刻是生活在神的面前,並且必須時刻向聖潔的神「負責」,故神律說是以神為中心的關係性特質。基督徒不但與神進入誓約的關係,更是受召與他人及一切受造物建立恰當的關係。並以此關係來明辨我們在生活中各種情境之下當行之事。[19]

使用大眾媒體(本文指的是網際網路)的人,對於使用的方式有其特殊的責任。既然社會交流媒介的目的在於人們,使用者就應該盡力的為人們服務、關心人們的需要,但只有真正懂得和愛別人時,他們才能做到這一點。[20]

是故,倫理生活意味者在生命中,時時刻刻殷切期盼、並竭力推動神渴望與我們及一且受造物擁有的和好關係,也要在一切關係中體現生命的神聖法則。我們應自問:「在這個情境裡,神對受造物所懷的旨意如何能得到最大的彰顯?」「如果當前的情境能反映出神的旨意,也就是真正社群的建造,他該會是什麼樣子?」「如果當前的情況要符合神的理想,需要做什麼改變?」[21]然而要知道,聖經寫道唯有聖靈才能帶來倫理生活。當我們學習在聖經教導畫出的版圖之內,內住的聖靈便同時在我們生命中創造出榮耀神的各種關係。藉著聖經的話語,聖靈引導我們查驗神的子民在世界中應有的生活方式。[22]

        基督徒看網際網路時,不應視其為脫離「現實」,而應是現實世界的延伸。在虛擬世界中的主角仍是真實的人,因此即便是在虛擬的世界,仍然指向真實的世界。這意味著,人需要為自己在網際網路上的言行舉止負起倫理責任。畢竟,無論是「現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人」仍然是倫理問題的核心關鍵。

  • 結語

當今由於網際網路的使用者不顧倫理道德,而恣意的在網路上做出非良善之事,產生大大小小的社會案件。基督徒身為屬神的子民,享有特殊的恩典,成為基督的身體,並能在世界上做光做鹽。因此,基督徒在使用網際網路時,應當秉持神的聖愛、實踐愛的誡命,並成為好撒瑪利亞人成為他人的好鄰舍。這些事情並不是要做給人看,而是因為自己基督徒的身分,反映出神的社群應有的倫理生活。即使光靠基督徒也無法遏止網際網路被濫用的問題,但我們至少可以扮演「防腐」的角色,一方面避免散播與神的愛、基督群體、責任倫理相違背的資訊,一方面更積極的傳遞其他網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針對這一點,胡志偉牧師提出〈基督教網絡工作者約章〉:(1)除了創造萬有的三一神以外,我們不認為資訊科技是萬能的,能夠解決人類所有問題。我們肯定資訊科技有助改善人類生活,但資訊科技本身同樣帶來「數位落差」與「網絡惡行」等。(2)我們不要把任何科技、流行或最新技術當作神明崇拜,以科技取代神的位置。(3)我們認定一切知識是從神而來,應當尊重知識產權;無論編寫或執行程式、或發放資訊,應當考慮對社會的整體影響。我們要積極善用網絡,傳揚真善美信息,並能貢獻社會、祝福人類。(4)我們不要沉迷於電腦與網絡活動或工作,尊重安息的教導;開機有時,不上網也有時,甚至有時實踐「媒體禁看」,不讓個人成為「網奴」。(5)我們應當尊重他人的私隱及個人資料;作為網絡工作者,我們要恰當管理並及時改善系統和資料保安,以保障個人與群體。(6)我們不可使用網絡來損害他人與群體,應當體諒及尊重他人;我們不要侮辱他人,不應作出性別及種族歧視、仇恨、暴力及剝削行為等。(7)我們不應發放任何渲染色情或破壞家庭的不良資訊。(8)我們不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窺探他人的電腦檔案或闖進他人的系統;也不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用他人的資源。我們不要翻印或抄襲網上資訊,來當作個人的作品。(9)我們不應發放任何虛構或與事實不符的資訊。(10)我們不應貪婪他人的作品或程式,或貪求最新技術,我們接受技術或資源的限制,並能從中善用。[23]

真實的「基督徒生命」是基督徒社群在這個世界上最大的優勢,秉持著基督信仰的基督徒網民,更應以「道成肉身」的信念,正確合宜的使用網際網路,使其真正對人們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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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海根主編,《青少年網絡成癮預防與治療》,華東師範大學,2007。


[1]曾長秋、萬雪飛,《青少年上網與網絡文明建設》,(湖南:人民,2009),43-47。

[2]同上,48-52。

[3]張文傑、姜素蘭,「網路發展帶來的倫理道德問題」,〈北京聯合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1998 年 9 月,第 12 卷第 3 期總 33 期,27-30。http://zrkx.buu.edu.cn/Magazine/Show.aspx?ID=633# (accessed on 2011/12/31)

[4]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121。

[5] 同上,259。

[6] Richard B. Hays,海斯,《基督教新約倫理學:活出群體、十架與新造的倫理意境》The Moral Vi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 Community, Cross, New Creation,陳白毓華譯,(台北: 校園[Campus Evangelical Fellowship Press],2011),134。

[7] 卡爾‧白舍客,《基督宗教倫理學》,卷二,靜也、常宏等譯,(上海:三聯,2002),230。

[8]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132-133。

[9]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135。

[10]卡爾‧白舍客,《基督宗教倫理學》,卷一,靜也、常宏等譯,(上海:三聯,2002),68-69。

[11] Dietrich Bonhoeffer,潘霍華,《追隨基督》Nachfolge(The Cost of Discipleship),鄧肇明、古樂人譯,(香港: 道聲[Taosheng Publishing House],2000),235-236。

[12] Richard B. Hays,海斯,《基督教新約倫理學:活出群體、十架與新造的倫理意境》The Moral Vi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 Community, Cross, New Creation,陳白毓華譯,(台北: 校園[Campus Evangelical Fellowship Press],2011),82,86。

[13]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263。

[14]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322-323,326-327,331。

[15] Lo Ping-cheung,羅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Christian Ethics: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香港: 宣道[China Alliance Press],1992),41。

[16]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259-263,266。

[17] Lo Ping-cheung,羅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Christian Ethics: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香港: 宣道[China Alliance Press],1992),39-42。

[18] Christopher J. H. Wright,萊特,《基督教舊約倫理學:建構神學、社會與經濟的倫理三角》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he People of God,黃龍光譯,(台北: 校園[Campus Evangelical Fellowship Press],2011),448。

[19]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284。

[20]卡爾‧白舍客,《基督宗教倫理學》,卷二,靜也、常宏等譯,(上海:三聯,2002),426。

[21] Stanley J. Grenz,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The Moral Quest: found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江淑敏譯,(台北: 中華福音神學院[China Evangelical Seminary],2004),301。

[22] 同上,285-288。

[23] 胡志偉,〈基督教網絡工作者約章〉,《香港教會網頁》,http://www.hkchurch.org/GenericStyles/Content.asp?ID=10655&PaperID=0010(accessed on 2010/5/7)